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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促进造价咨询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

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9〕23号)要求,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的通告》(川建通告〔2022〕32号)安排,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分工

(一)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检查;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导工作;

(三)具体工作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二、检查对象

受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不低于我省造价咨询企业总数5%的原则,统一在“四川省双随机监管平台”随机抽取,并在平台内分配至各市(州)(详见附件1)。

除“随机抽取”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外,对2021年1月1日以来,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有违反行业自律准则行为、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造价咨询企业(含分支机构和省外入川造价咨询企业),纳入当地检查范围。

三、检查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

1.企业承揽业务是否与委托方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手续完备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

2.企业咨询业务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或承诺的造价专业人员完成;

3.企业是否具有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4.企业是否报送2021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并严格按照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填报相关数据。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情况

1.企业是否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挂证”人员情况;

3.受检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质量

1.造价咨询业务的操作程序是否规范,盖章、签字是否齐全有效;

2.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是否实施了二级复(审)核;

3.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内容、深度是否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

4.受检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执业质量情况;

5.项目是否有回访记录,是否总结咨询业务的优缺点并提出解决措施与方法。

四、检查时间及程序

(一)自查阶段(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5日)

受检企业应秉承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检查内容对本企业市场行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情况、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质量等进行自查自纠,并准备以下材料备查。

1.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2.填写《2021年度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清单》(详见附件2)。

(二)检查阶段(2022年7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

1.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受检企业;

2.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检企业在“造价监管与信用一体化平台”进行资料核对和现场核查。核对相关证件、证明材料,随机在《2021年度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清单》中抽取3个分别由不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的项目成果文件,按《市场行为检查表》(详见附件3)、《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4)、《执业质量检查表》(详见附件5)要求进行检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10月15日)

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责令其整改,并根据企业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于10月31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检查情况书面总结及检查汇总表(详见附件6)。

五、检查结果应用

(一)市场行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情况及执业质量整改不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执业行为及执业质量整改不合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开展检查工作,在“四川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中按要求录入,并按时报送检查相关材料。

(二)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廉政工作纪律。

附件:1.2022年度受检企业名单

   2.2021年度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清单

   3.市场行为检查表

   4.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情况表

   5.执业质量检查表

   6.市(州)检查情况汇总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0日

川建标函〔2022〕1675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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