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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察外业作业管理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市轨道集团、市铁路集团,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工程勘察企业、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国多个城市先后出现勘探钻孔外业作业引起的轨道交通隧道被打穿、渗漏、开裂等事故,给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为切实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察外业作业管理,确保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和运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勘察外业作业申报管理

由建设单位核查项目勘察范围是否在轨道控制保护区内,确需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勘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前组织勘察单位会同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制订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以下简称安全保护方案),明确勘察外业作业时间、轨道控制保护区内钻孔位置及控制深度、现场责任人等项目信息及安全保护措施,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取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后,按规定将安全保护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委进行专项备案。取得专项备案意见后,勘察单位方可进行工程勘察外业申报。

勘察单位应将市住房城乡建委出具的专项备案意见书上传至“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外业申报后方可进场实施工程勘察外业作业。

二、加强工程勘察外业作业过程管理

(一)工程勘察作业前,勘察单位应对作业区域涉及控制保护区范围进行标识,提高作业现场控制保护区辨识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第三方见证单位应对外业作业单位资质、外业作业人员资格、安全交底、控制保护区范围标识、钻孔布置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二)工程勘察作业期间,勘察单位应督促各钻探班组和机械操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进行作业,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外业作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勘察单位应在更换人员上岗作业前再次交底,确保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要求传达到所有一线作业人员。勘察外业见证必须与勘察外业作业同步进行,第三方见证单位应对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察外业作业开展重点检查,采用旁站方式进行现场跟踪管理,并做好旁站见证记录。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专项备案确定的钻孔位置、钻孔深度等重要参数。严禁在未查明轨道交通资料,未制定并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开工、冒险作业。建设单位强令开工作业的,勘察单位和第三方见证单位应当拒绝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勘察单位、第三方见证单位及现场人员应主动配合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安全巡查工作。外业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勘察单位及外业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给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共同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安全。

(三)工程勘察外业作业结束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应向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出具勘察外业作业完工情况报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将外业作业完工情况报告列入安全巡查管理台账。

三、加强工程勘察作业安全巡查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察外业作业的日常安全巡查,重点检查专项备案手续办理情况及安全保护方案落实情况;发现未完善专项备案手续擅自在控制保护区内实施工程勘察外业作业,或者有危及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要求相关单位(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完善手续。对拒不采纳的单位或个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查处。

四、严格落实工程勘察作业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组织工程勘察外业作业。建设单位应当到辖区规划部门核查项目(作业)勘察范围是否进入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按规定查询并收集轨道交通资料,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勘察单位、第三方见证单位,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勘察实施前按规定办理轨道专项备案手续,定期对勘察单位、第三方见证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质量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应立即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完善,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违约责任。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外业作业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应当建立勘察外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及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勘察质量和勘察外业作业的生产安全负责。工程勘察外业作业前,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核实勘察外业作业范围是否位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并认真组织现场踏勘,判别现场情况与轨道交通资料是否相符;结合实际编制安全保护方案,并满足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要求。勘察外业作业时,应当切实落实安全交底、孔位及孔深校核、安全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作业现场安全和轨道交通安全。

(三)第三方见证单位对工程勘察外业作业承担见证监督责任。第三方见证单位应严格按照我委《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开展外业见证,督促勘察单位及外业作业人员对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勘察外业作业,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应停止勘察外业作业而拒不停止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强化工程勘察作业教育培训和检查执法

(一)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第三方见证单位应加强对管理人员、外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意识,履行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义务。

(二)交通、水利、城管、电力、燃气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贯,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切实避免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外业作业活动对轨道交通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设备等造成不利影响。

(三)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控制保护区工程勘察外业作业检查执法,对未完善控制保护区管理手续擅自实施外业作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勘察外业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或者造成轨道交通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设备损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纳入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计入不良信用信息。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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