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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住建委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1-00584 [ 发文字号 ] 渝建管〔2021〕96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渝建管〔2021〕96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总体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建筑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建筑业资质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一)对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市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和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企业技术工人数量不少于申报资质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可直接申请市级权限内不高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市内企业,以企业提出资质申请前一个月最后一天的诚信综合评价排名为准。

(二)重庆市内已取得市级或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的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相应二级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装配式项目(提供该项目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等证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不少于申报资质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取得的资质,仅限于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装配式市政工程项目,企业可凭资质要求的业绩申请重新核定,解除承接范围的限制。

(三)重庆市内和市外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特级资质企业在渝设立的一家全资子公司,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在母公司主持完成的业绩满足申报资质等级对应的企业工程业绩;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不少于申报资质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及其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通过本文第(一)、(二)、(三)款资质管理改革试点方式取得的资质,不适用于建市〔2014〕79号文,不得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到其他企业。

(五)试点方式取得的资质在存续期间,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试点要求的条件的,经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予以撤回。

(六)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对企业申报资质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惩戒到位。各区县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结合本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报告制度,强化资质审批工作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力度,持续整治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出卖资质、出借资质、挂靠等资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履职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切实做到清正廉洁、阳光审批。

三、其它

(七)可申请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承包资质为:1、地基基础工程一、二级;2、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一、二级;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一级;4、钢结构工程二级;5、建筑幕墙工程一级;6、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一、二级;8、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一级;9、消防设施工程一级;10、古建筑工程一、二级。市政工程相关专业承包资质为:1、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一、二级;2、桥梁工程二级;3、隧道工程二级;4、环保工程一、二级。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22号令)调整修改后,本通知试点工作自动结束。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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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重庆住建委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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