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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2年第二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唐山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肢解发包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开发建设的栋梁大厦项目,非法肢解发包,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2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根据《建筑法》第6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第73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18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冯宇和直接责任人张广各作出罚款1180元的行政处罚。

  二、承德闰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商品房案

  该企业在隆化县开发建设的隆化富卿鑫城小区项目,不符合

  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隆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2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的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河北泰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临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湖北潘合建筑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河北洛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的规定。根据《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21条的规定,石家庄市藁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秦皇岛市山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案

  该企业在定州市施工建设的东方·阳光尚都居住小区 18#19#住宅楼、地下车库二期、大门项目中,19#楼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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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关于2022年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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